再次,在司法实践中,榜样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律,”于是,例成了清朝统治者实行司法独断、鱼肉百姓的法律工具,1、大清律例,最早创制于顺治初年(当时叫大清法条集),完善于康熙、雍正年间,正式更名为/,“大清佳能”,大清新刑法相比大清律例:\r\n1,大清律例"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。
大清律例"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。条例是皇帝认可的判例,是皇帝根据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布的规范性命令和规定,简称例。例是法律的补充,和法律一样,也是审理案件、定罪量刑的依据。不同的是,首先,法律的编纂是谨慎的,具有相当的稳定性;但例是适应时代的,可以随时增删修改(乾隆时是五年定制),所以是比较灵活的法律形式。其次,案件数量远多于法律数量。雍正三年,815条,到同治年间增加到1892条。因为有很多复杂的例子,经常和法律发生冲突,相互之间有很多矛盾。再次,在司法实践中,榜样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律。通常有法不用的情况,有旧例不用的新例;当法律与实例之间没有明确的文本时,采用类比,这实际上是一个用例。结果就是“法律多是空话,例子却比较复杂。”于是,例成了清朝统治者实行司法独断、鱼肉百姓的法律工具。
大清新刑法相比大清律例:\ r \ n1。结构体例的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;总则和分则。\r\n\r\n2。收费的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的收费,增加了一些新的收费。\r\n3 .随着刑罚的变化,酷刑被废除,实行主刑辅刑制度。\r\n4。刑法原则的变化,废除刑法适用中的不平等原则,实行罪刑法定原则。
他们是:辖区内的布衣乐师不嫁布衣未必是坏事,可以防止官员利用职权娶漂亮的布衣。不能嫁给一个幸福的人,是对官员道德水准的更高要求。担心沉迷女色不利于严肃治理。
4、清朝的法典有哪些?1、大清 律例,最早创制于顺治初年(当时叫大清法条集),完善于康熙、雍正年间,正式更名为/。\r\n II,“大清佳能”。康熙朝编纂,主要以行政法为主,制定各政府机构的行政制度和行政法规,后来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也效仿,一起成为“大清五代会典”。